现在的御主还是太诡计多端了
有人问博士可以要求别人叫自己doctor为什么硕士不能要求别人叫自己master,我觉得现在的s还是太诡计多端了
救救救救孩子,6.14就要查重了 填写本调查问卷百分之百送大量功德和赎罪券,另抽三个人送33.33块钱+一杯一点点奶茶(不在国内喝不到的就折现20),选择3个3没别的原因,因为横在心理学和科学之间的我活得有点像小三,选择一点点是因为一点点做狗狗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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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象的朋友如果参与抽奖可以在联系方式后添加暗号“毛毛象”,抽中你的话我会多请你喝一杯一点点,不限金额。两杯奶茶配三个三,一杯奶茶给你老婆,一杯奶茶给你老公,你们三个都是彼此的小三。
@neels @board 豆瓣上有专门做社工的友邻发了愿意帮忙的律师的信息
附加一位愿意为符合条件的被羁押者提供辩护的律师联系方式 [email protected]。信息来源其豆瓣。
我在另外一条的转发里看到有人说,被传唤时应该让对方出示“三证”:
• 传唤证(必须加盖公章)
• 警察证(记录警号和姓名)
• 办案协作函(跨省办案必须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5条,无协作函的异地执法属于程序违法)
但这和当前海棠作者普遍被电话传唤的事实相违背,然后我查传唤到底有哪几类,查到了这样一段描述:
“(除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之外,)实务中还有一种传唤叫电话传唤,但实际上传唤的法定类型中并没有电话传唤这种类型。电话传唤实际上只是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既不能出示警察证也不能出示传唤证,一般电话传唤当事人到场后也会补上相应的传唤材料让当事人签名。因此电话传唤实际上不属于传唤的一种,但鉴于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通过电话让当事人到场的情况,因此单独列明。对于电话通知拒不配合的,警察是可以上门传唤的。此外,电话传唤的当事人如果主动到场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一般都可以争取到自首情节,在量刑方面十分有利”
不仅是柿子捡软的捏,而且还利用了受害者想要争取宽大处理的心态,这真的让我觉得恶心。
“熵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