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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王跃生利用清代乾隆朝晚期的刑科题本档案中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例做了详尽的实证研究,在100多个性侵个案中,陌生人作案只有4例,占3.2%;街坊邻居作案62例,占49.6%;丈夫的熟人(生意往来、雇工帮工等)作案18例,占14.4%;亲戚族人作案共有41例,占32.80%,接近总数的1/3。在亲戚族人作案的个案中,多起是公公试图性侵儿媳的个案。
《刑案汇览》中专门收有两卷“亲属相奸”,其中一卷几乎全部是翁媳相奸,其他各类型共收一卷,翁媳相奸是其中占比近50%的最高发类型

清代法律几乎没有为翁媳相奸中的被害人提供正常有效的救济途径,所以翁媳相奸成为清代亲属相奸中最常见的类型就一点也不奇怪,儿媳妇一旦遭遇了这样的侵害,顺从、自卫和告发都有可能是死路,在这样的犯罪中,儿媳妇几乎没有可能是主动通奸的一方。

女性如果遭遇了禽兽公公,顺从、自卫和告发都有可能是死路,都有可能被处死刑。但是假如她选择自杀并留下控告,一方面能向舆论证明自己的清白,一方面还有可能让禽兽公公受到法律的严惩

红楼还是越读越有,“贾珍此时也有些病症在身,二则过于悲痛了,因拄个拐踱了进来。”

贾珍到荣国府去请王熙凤来协理宁国府时还拄着拐杖,按照传统中国的亲属丧服制度,如果有些重要的亲属死亡,服丧时需要用丧杖,比如子女为母亲,孙子女为祖母,丈夫为妻子。公公为儿媳妇是不需要穿很重的丧服的,更不需要用丧杖。贾珍这时拿着丧杖,作者是在讽刺他以葬妻之礼来对待秦可卿。但是按照传统中国的丧服制度,丈夫为妻子服丧,如果父母还在就不应该拿丧杖。这样的描写是在辛辣地讽刺贾珍是个目无尊长毫无孝道的无耻之徒。

读书:一般有观点认为,贾府阴夺了林黛玉的家产(即林如海的遗产,“这会子再发个二三百万的财”),但这一本的作者从清代法律角度,认为贾府的做法至少在法律和习俗上是合规的: 

首先问题是林黛玉究竟能不能继承林如海的财产。一般在清代法律中,除非满足严格的绝户条件(要求只有被继承人已经与他的兄弟分家自立门户,死后没有儿子,才能被视为“户绝”)林如海没有儿子,没有近亲族人,符合“户绝”条件,理论上可以由未嫁女继承遗产。但未嫁女继承遗产还要过一关,即林如海没有立嗣,林如海有远亲族人,生前如果不曾立嗣,遵清代做法,可以由族中共议代为立嗣继承。这样林黛玉(未嫁女)的遗产继承权就被排除在外,她本人对这一做法亦没有任何话语权。秦钟死后族人上门为的就是立嗣吃绝户钱(大概三四千两银子,考虑到秦钟上学的钱要凑,作者猜测是秦可卿死后的封口费)。同时,假如立嗣,那么林黛玉作为附属品,她的抚养权也要旁落到林家手中。林如海生前必不愿意见到此情景,贾府也不会愿意林如海的财产落入林家远房手中,因为其中一大部分应当是贾敏的嫁妆。

作为清朝人,身处当时年代,这一套绝户立嗣的做法是不言而喻,彼此心知的。要防止林如海身后财产旁落,有一种做法是林如海在遗嘱上指明由林黛玉继承,此举虽然明清法律没有确认过有效,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经验证可行。因此,作者猜测林如海将林黛玉送往贾府,之后与贾府应当在此事上达成了一致,林如海以遗嘱确认林黛玉的继承权(将遗产留给林黛玉作为日后的嫁妆),贾府负责林黛玉的抚养和日后出嫁。林如海病重,贾琏陪同林黛玉回林家,一大任务是为林黛玉争取继承权,这样贾敏的嫁妆就能作为林黛玉的财产回到贾府。

那么第二个问题是,林黛玉在未出嫁前对于这一笔财产有没有所有或者处分权?在传统中国,没有。未嫁女的财产在道义和情理上都应当听凭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安排,即使出嫁后和离、改嫁、死亡,嫁妆也不能随女性回到娘家。这就是为什么“送还嫁妆”被视为有德之举,因为正常不用还。更何况林如海的遗产还有一部分是贾敏的嫁妆,贾府动用这笔钱非常合理。

从这个角度看,为什么贾母很早就有让宝黛结为婚姻的用意,为什么林黛玉不是贾史王薛任何一个家族的成员,是一个孤女,依附贾府生活,和她结婚没有任何政治上的联姻好处,为什么是她理所当然成为贾府继承人的妻子?除去一系列渊源,一方面也是因为假如林黛玉嫁入贾家,那么这一笔财产就彻底成为贾府的财产,而林黛玉外嫁,贾府在保障她丰厚嫁妆的同时,还不能让她本有的遗产显得太难看,这笔钱数额巨大,贾府不一定能拿得出来。

那时候宝黛还很小,按一般推测,正常的发展应当是贾宝玉走科举获官,林黛玉身体康健,养到一定岁数之后二人成婚,宝黛两小无猜,是很好的一段姻缘。甚至再进一步推论,二人的孩子可以成为林如海的嗣孙,这在清朝也是很自然的,这样林如海就不算绝后,亦是大户人家有德的体现。但二人逐渐长成,贾宝玉显然没有半分上进之心,林黛玉身体柔弱,有早逝之相,到这一步再变幻婚姻人选的想法,也是很自然的事。

“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答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

按这个角度来看就算魂穿林黛玉有现代女性之思想也不能对贾府用林如海遗产有什么想法(

这本讨论秦可卿淫丧天香楼的情节也非常有趣,作者认为秦可卿自杀其实是一种反抗,因为秦可卿和公公的关系不太可能是通奸,公媳通奸假若事发,秦可卿从法律和道德上都没有任何救济渠道,她无路可走,而贾珍反而可能因为居尊长位置而不受任何法律惩罚。

但有一个办法就是“威逼人致死”,秦可卿自杀如果被认为是贾珍“威逼”,那么贾珍在律法意义上就必须受到惩罚。“强奸子妇未成而妇自尽,照亲属强奸未成例科断。​”​“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参考“画着高楼大厦,有一美人悬梁自缢”,秦可卿有可能是在天香楼吊死,秦可卿死在贾家,按习俗娘家人必须验尸,她的横死就有可能使贾珍遭到应有的惩罚。

所以秦可卿极尽奢华的丧仪里,除了贾珍的情感流露之外,也隐含着一种恐惧,秦钟死前想的那“三四千两银子”,也是因此而来。

依据清代的法律,奴婢告家长、子女告父母、妻子告丈夫本身就是犯罪行为,称为“干名犯义”罪,即便所告罪名被查实了,他们也要被处杖刑一百徒刑三年,诬告者会判绞刑

“若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者,笞四十;系官,交部议处。”

“因金玉沾污身上衣服,安氏即将金玉用铁通条烧红炮烙,溃烂三处,又将铁通条毒殴身死。……而该司拟罪应以二钱二分五厘银两收赎”

清代的法律把良人之间的婚外自愿性关系视为通奸犯罪,称为“和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犯奸》)

“若婢则服役家长之人,势有所制,情非得已,家长奸之,虽和犹强也,止坐家长不应之罪,婢不坐。”

这么一看大状王案,如果案情按马富殴死下人李四算,最多算李四白死。按马富逼奸阿香算,阿香不算通奸犯罪,如果按马富发现下人李四和阿香和奸打死李四算,反而首先良人有处置贱民的特权,实际处罚很轻。李四白死,阿香杖八十。“庭杖三十唔會太少吖嘛?都算情理兼備喇”

方唐镜:我这满八十减五十了怎么还能出事的??????啊?????

不过如果按这个来看还有个问题是阿香的身份,周素香是自称民女的,她很可能不是奴婢身份,这就要另外看了。但大环境就是这样了……

@NataliaJOundMeow 《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

我就是把书里的内容缩写了一下😂

@[email protected] 更离谱的是诬告的判法,原告要按自己告的罪名罪加二等判,给我看得晕过去了

@Piplup 最近刚刚看到《人命关天:清代刑部的政务与官员(1644-1906)》里面讲到基于刑科提本的统计是有偏差的 mstdn.social/@gttnnn/11501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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