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王跃生利用清代乾隆朝晚期的刑科题本档案中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例做了详尽的实证研究,在100多个性侵个案中,陌生人作案只有4例,占3.2%;街坊邻居作案62例,占49.6%;丈夫的熟人(生意往来、雇工帮工等)作案18例,占14.4%;亲戚族人作案共有41例,占32.80%,接近总数的1/3。在亲戚族人作案的个案中,多起是公公试图性侵儿媳的个案。
《刑案汇览》中专门收有两卷“亲属相奸”,其中一卷几乎全部是翁媳相奸,其他各类型共收一卷,翁媳相奸是其中占比近50%的最高发类型

清代法律几乎没有为翁媳相奸中的被害人提供正常有效的救济途径,所以翁媳相奸成为清代亲属相奸中最常见的类型就一点也不奇怪,儿媳妇一旦遭遇了这样的侵害,顺从、自卫和告发都有可能是死路,在这样的犯罪中,儿媳妇几乎没有可能是主动通奸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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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如果遭遇了禽兽公公,顺从、自卫和告发都有可能是死路,都有可能被处死刑。但是假如她选择自杀并留下控告,一方面能向舆论证明自己的清白,一方面还有可能让禽兽公公受到法律的严惩

红楼还是越读越有,“贾珍此时也有些病症在身,二则过于悲痛了,因拄个拐踱了进来。”

贾珍到荣国府去请王熙凤来协理宁国府时还拄着拐杖,按照传统中国的亲属丧服制度,如果有些重要的亲属死亡,服丧时需要用丧杖,比如子女为母亲,孙子女为祖母,丈夫为妻子。公公为儿媳妇是不需要穿很重的丧服的,更不需要用丧杖。贾珍这时拿着丧杖,作者是在讽刺他以葬妻之礼来对待秦可卿。但是按照传统中国的丧服制度,丈夫为妻子服丧,如果父母还在就不应该拿丧杖。这样的描写是在辛辣地讽刺贾珍是个目无尊长毫无孝道的无耻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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