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 thing that I really like about Jonson is that his female characters truly value each other's opinions. Like, they can chat 80 lines straight about fashion or daily life or whatever without mentioning a man's name. Jonson is misogynistic but you can tell that he understands how women talk in real life.
你国的奶油话题已经几乎跟三文鱼一样吊诡了,最近食品科学类内容看得多,吵架也看疲了,就是蒙牛伊利之类利益相关的企业插一脚把稀奶油国标改成了“只要乳脂含量足够就算稀奶油”并且对工艺无限制,于是在你国人人都可以标榜“我们用的是动物奶油”,实际上用牛奶+油来糊弄的都有,更是诞生了无数动植物奶油混合的乳脂奶油之类的玩意儿,至于反式脂肪更是宏大复杂的话题(这个概念本身可能就是利益相关炒出来的,实际上连天然牛奶都含有这东西)。更别提还有一些商家大言不惭宣传自己用进口安佳奶油结果一看在配料表里用量奇低无比
主要是我特别讨厌那个up杨光建厨师,他有一期是收了盒马的钱针对用词不严谨的甜点师up大批特批,然后拍去盒马的代工厂禁止拍摄的区域夸他们多干净,最后拍他们掏出来的蒙牛稀奶油说“用的就是动物奶油!” 那是我第一次见真有人能睁着眼睛选择性说科学瞎话的,给我感觉很像被招安后的果壳说pm2.5没事还是当年化工厂游行事件出来科普的样子,或者当年梗着脖子说“不存在一捂就倒的迷药”的江宁婆婆
(当然这二者的背景事件严重程度不能比)
b站上喜欢看科学实验的氛围特别浓厚,像毕导嘤武罗包括杨光之类非常受欢迎,尤其男up更受欢迎,给人一种很权威看了之后学到知识的满足感,对学术来说也是好事,但这些人用“知识”跟你玩“我可没说假话也没说坏话啊”的逻辑游戏时也是真的讨人厌
(我最喜欢的是穿靴子的饭团!姐姐讲话好听,每句话都有参考文献
@board 2024.9.12更新
9月16开始报名啦!截止日期是9月27号!网址同下,培训时间是今年11月到明年十月中!大家有条件的请投!具体信息请看官方页面,祝各位投的都中,中的都能学到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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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碧有个针对(自我认同为)女性和非二元群体的游戏开发培训计划:https://www.ubisoft.com/en-us/company/careers/interns-graduates/develop-at-ubisoft
9月份会开启今年的报名,培训时间是今年10月到明年2~3月,从页面里我的理解是一对一或者小范围一对多导师制,学员自主选择项目,结束时成果展示,但线上线下以及是否免费未知。
要求是22年后毕业的或在读的,专业游戏开发经验少于2年的。
(考虑到接受在读的我比较倾向于可以线上+免费……但页面上没有讲)
没有,(解释)就是这个也算和游戏数据有关,因为比如游戏里有些buff会规定说是只有female/non-binary的角色才能吃到buff的,也会有些新角色写明性别是non-binary,玩家be like你们要不要review一下老角色的背景设定(
虽然感觉实操上不太可能,毕竟版权不在idle champions自己手里,角色背景一般都是版权方给的,已经有一些很离谱的设定了e.g.我至今没想通为什么崔斯特阵营是守序善
劳东燕2004
2024-07-30 http://archive.is/KynAT
#公安部 #网信办 #网证 #网号 #信息封锁 #言论审查 #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 #劳东燕
由公安部与网信办联合起草的《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26日正式公布,目前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既然是公开征求意见,我也想公开表达一下我的意见。
《办法》拟推行统一的网号与网证制度,在我看来,这样的举措将带来极大的社会风险,并且作为部门规章,明显缺乏上位法依据。与2023年9月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相比,带来的社会风险有过之而无不及。
首先,《办法》的真实用意,是如起草者所言是基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还是加强对个人在网络上的言行的管控?
在网络实名制推行12年之后,超过十亿的网民都已经在各个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留下认证所需的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推行网号与网证制度还有多少现实的意义?当初推行网络实名制,就是以保护普通公众的名义推出,保护的效果如何,大家有目共睹。这意味着,《办法》的推行与网络实名制一样,真正的目的是管控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所谓保护个人信息云云不过是虚晃一枪,至少不是主要的目的所在。
其次,网号与网证制度的实质是什么?
形象地说,网号与网证制度就类似于疫情期间的健康宝,治理思路上如出一辙,只不过是将通过健康宝的社会管控日常化与常态化了。网号制度就相当于给每个人的上网行为安装一个监视器,所有网上的痕迹(包括浏览痕迹)都可一网打尽打尽地轻易加以收集。网证制度则意味着,上网或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将在实质上成为一种需要经过许可才能享有的特权,如果相关部门不提供认证服务,个人就难以享有相应的互联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发言、评论与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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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关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4-07-30 https://www.sohu.com/a/797296346_121123754
由公安部与网信办共同起草的《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26日正式公布,目前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既然是公开征求意见,我也想公开表达一下个人看法。
《办法》的核心意思是准备推行网号与网证制度。在我看来,这样的举措不仅蕴含极大的社会风险,而且完全缺乏上位法的依据。与之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的相关内容相比,从社会风险上来看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1.《办法》对于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没多少意义,真实的用意是要强化对个人在网络上的言行管控。
在网络实名制推行十二年之后,有超过十亿的网民,其个人信息已为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掌握。在这种情况下,推行网号与网证制度对于保护个人信息还能有多少现实意义?当初网络实名制的推出,也是宣称以保护公民个人权益为出发点,但实际效果如何恐怕有目共睹。
这意味着,网号与网证制度的推出,真实的意图是强化对个人在网络上的言行的管控,所谓的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是虚晃一枪,至少不是主要立法目的。如此一来便可能形成这样的局面:现实空间中是用遍布各处的摄像头加人脸识别,虚拟空间中则用网号来加以追踪,并用网证来对人们利用网络的行为进行管控。
2. 网号与网证制度的实质是健康宝的升级版。
形象地说,网号与网证制度类似于健康宝,在治理思路上如出一辙,只不过是将健康宝的适用常态化了,用于对正常社会的治理。这种常态化的运用,从社会风险来说无疑比疫情期间的健康宝更甚,网号与网证制度可以说是健康宝的升级版。当初对健康宝的使用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几乎都可能以相似的形式再次上演。
网号的推行,将使个人在网络上的所有痕迹(包括浏览的痕迹)都可以一网打尽地轻易加以收集,就相当于给每个人的上网安装一个监视跟踪器。而网证制度的出台,意味着上网与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各类服务,在实质上成为需要经过批准才能享有的特许权。一旦有关部门不允许个人使用相应的认证服务,个人使用网络的权利便会受到限制甚至剥夺,丧失包括在网上发言、评论与获知信息等自由。
3. 网号与网证制度等于是将原本针对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侦措施,无限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普通个人。
对特定个人在网络上的痕迹进行追踪,属于刑事诉讼领域的刑侦措施,对于这种刑侦措施的使用,显然需要符合刑事领域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要件。然而,网号与网证制度等于是在普通个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不需要履行任何审批手续,就可对个人在网络上的痕迹进行追踪,并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进行限制甚至剥夺。
这样的限制与剥夺显然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现行的法律无论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反电信诈骗法》都难以充当这样的规范依据。值得指出的是,对网络实名制的推行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但将实名的认证方式统一为通过网号与网证进行,却并无任何上位法的依据。《办法》只是作为部门规章,在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推出网号与网证制度缺乏基本的正当性。
4.《办法》虽提到自愿原则,却未对自愿原则的实现提供基本的保障,考虑到自愿原则在中国语境下易于被架空的现实,该原则同样难以为网号与网证制度提供正当依据。
《办法》第7条规定了自愿原则,这似乎有助于消解对其的批评。问题在于,自愿原则的实现需要有效确保两方主体的自愿性,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自愿选择将通过网号与网证的认定作为认证方式之一,而用户也被赋予选择使用其他认证方式的自由。然而,从人脸识别的前车之鉴来看,自愿原则很容易被架空,尤其是如果相关部门倡导甚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通过网号与网证来进行身份认证的话。而这样的倡导与要求,在实践运作中几乎难以避免,不然也就不需要出台《办法》了。
这一点从《办法》第3条第2款中也可见端倪。该款规定,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铁路、邮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有人脸识别的教训在前,自愿原则实际充当的不过是转嫁风险的藉口。鉴于当事方很难对知情同意后的风险有真切的认知,并且自愿原则易于被架空与规避,而当事方又极难获得有效的救济,显然不能指望通过自愿原则来为网号与网证制度提供正当依据。
综上所述,我认为,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推出网号与网证制度缺乏基本的正当性,明显存在越权之嫌,有必要提交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对《办法》的内容进行合宪性审查。
Come on you gotta choose your weapon, J-45 or AK-47